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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02068.HK):朝阳公司就与六冶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

2022年05月20日 19时58分

格隆汇5月20日丨中铝国际(02068.HK)公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六冶与朝阳公司2019年签订了与案件相关的工程合同,朝阳公司作为中标的分包单位,就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六冶根据协议约定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朝阳公司怠于履行施工责任,未按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双方约定征得六冶同意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等情形,六冶向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的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期,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六冶已按要求缴纳诉讼费,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此后,朝阳公司以六冶未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为由,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六冶应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养护区换填补偿费、发电台班补偿费、农民工保证金、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等各项款项。同时,朝阳公司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对六冶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12,038,566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期限为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

六冶就与朝阳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六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六工区工程合同文件》以及六冶与朝阳公司就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移交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桩号ZK44+800?ZK46+440.96、YK44+800?YK46+400.96)、六工区(桩号ZK63+273?ZK73+760、YK63+215?YK73+760)的施工场地,搬离其由其投入至该施工场地的机械设备、材料;(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返还六冶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2,279,511.32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130,000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赔偿因其违约给六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43,041,511.32元。

后六冶就涉案金额进行了复核,变更了相关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六冶与朝阳公司签订的《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六工区工程合同文件》以及六冶与朝阳公司就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工程形成的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移交弥勒至玉溪高速公路项目第二合同段三工区(桩号ZK44+800?ZK46+440.96、YK44+800?YK46+400.96)、六工区(桩号ZK63+273?ZK73+760、YK63+215?YK73+760)的施工场地,搬离其由其投入至该施工场地的机械设备、材料;(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返还六冶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8,813,272.17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976,935.60元;(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朝阳公司向六冶赔偿因其违约给六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2,0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61,422,207.77元。

朝阳公司就与六冶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一)请求判令六冶就六工区项目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费用、养护区换填补偿费、发电台班补偿费、农民工保证金、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63,924,414.30元;(二)请求判令六冶就三工区项目向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小型机具设备回收款、发电台班补偿费等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48,114,151.80元;(三)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六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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